食品安全是当今全世界人民关注的热点,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因此食品添加剂也受到世界人民的关注。
食品添加剂的应用虽然可以追溯到很古老的年代,但真正进行严格管理却只有四五十年的时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于1955年10月在日内瓦联合召开“第一次国际食品添加剂会议”,次年在罗马又成立了“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ACFA)”,负责对各国所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评议并逐步制定标准。美国FDA于1966年10月以法典形式出版“食品用化学品法典(FCC-1)”。日本于1966年3月由厚生省以公定书形式出版“第一版食品添加物公定书”,为食品添加剂制定品种、质量标准和使用限量等法规。我国则于1973年成立“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科研协作组”,并于1977年公布试行标准,后经修订,于1981年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1”。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各国都很“年轻”,起步时间前后相差不多。
自GB2760-81公布之后,食品添加剂标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修改、完善,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带来了崭新的局面,使全国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卫生监督有法可依,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的安全。但我们也不可否认食品添加剂标准存在着某些不足。笔者曾在1997年第10期《中国食品工业》上发表过一篇《愿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的文章,谈了对质量标准等的看法。现卫生部有关部门决定从今年初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力争在年内制定出有利于消费者、生产者的,与国际相关规定相符的新的食品添加剂法规。这是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大好事,为此笔者冒昧提出几点看法。
一、GB2760宜与GB14880合并,不宜“政出多门”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营养强化剂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现在一部分营养强化剂按GB14880管理,一部分列为食品添加剂的附录(GB2760-96),而后又列入GB2760的正文,使使用者(包括执法者)为找一种有关营养强化剂的规定,不得不从3个文件中去寻找、对比,形成“政出多门”,极不方便。有人说,这是因为营养强化剂的“添加目的、评价原则、使用规定等”评审标准和评审人员有差别,所以区别对待。那么,人们会问,是法律的制定重要还是法律的使用、执行重要?如果制定的法律不能执行,那制定法律还有什么意义?此外,香料的评审原则和人员等也与一般食品添加剂不同,是否也要单独对待?纵观国际上的管理,在美国、日本等国,因营养强化剂包括在一般食品添加剂中,因此无论是美国的联邦法规(CFR)还是FCC,或是日本的《食品添加物公定书》,都是对它们同等对待,归为一体,以利管理。当然,欧盟等并不将营养强化剂视为食品添加剂,与我国的法规定义不同,那另当别论。
二、食品添加剂的代码(编号)能否套用国际编号食品添加剂品种繁多,其学名、俗名、商品名等名称众多,难以统一(尤其是香料),例如无水品、一水品、二水品等同一物质的性质、标准、价格不一致,因此,我们需要一种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编码系统,以利生产、商品流通等领域的人员在传递、检索、查询及报关等过程中实现快速、准确无误的电子数据交换,避免压关、压港等损失。目前我国采用的代码标准是GB12493—90,这个标准有如下缺点:1.该标准中共收添加剂194种,但自GB2760-1996公布之后,历年的增补品种已增至570种,并只有分类号,去掉了各种添加剂的代码。这就失去了该标准所声称的“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处理和情报交换工作”的作用。
2.该标准是“参照采用CAC于1983年的文件制定的”。但该文件的方案由于得不到各国(尤其是欧盟各国)的认可而不得不作废,故在1989年的JECFA第19次会议上,委员会批准它由EECNo.为基础的“食品添加剂国际编码系统(INSNo.)所取代,并沿用至今,且被美国、日本等国广泛引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引用的代码。
3.我国对香料另有“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156-93”标准。该标准除在GB2760-1996中引用过之外,在随后每年大量增补的名单中均未出现过,似乎也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考虑到尽量与现有的国际标准接轨,笔者建议:
1.对一般性食品添加剂,我们可以全面采用联合国的INSNo系统,因欧盟、美国、日本等均已接受。
2.食品用香料可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FEMANo.(1997年后增补的GB2760中的香料名单,均仅附有FEMANo.),其编号从2001-4068(至2003年止,今后还会增加)。另外,JECFA虽也有一个香料编号,但至2003年仅收编至1300号,约为FEMA的60%,故不宜采用。如这样,可按同样的编号接在INSNo.之后,即INSNo.2001-4999(预留931个编号以待发展)。
目前INSNo.已有编号是从100号至1521号,我们可预留179号以待发展,而将1701-2000号留给INS中所没有的营养强化剂和酶制剂使用。这样可以用一种编号(代码)涵盖全部食品添加剂,既可与国际上通用的编号等同,也可避免编号之间因用途不同而出现的重复。该方案如能在国内先试行,然后再推荐给CAC,似乎也不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急需补齐
质量标准是各种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和能否保证消费者健康的基本准则,目前GB2760已公布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至2004年已达1797种,而有质量标准的(包括GB、HG、QB、LY、SB和SC等行业标准)仅约240种,远远落后于GB2760。显然,没有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只能听从使用者在无章可循的情况下盲目使用,是非常危险的。日本森永乳业公司于1955年将工业品磷酸氢二钠加入奶粉中使用,导致有12344名婴儿中毒,其中有130多名因脑麻痹而死亡,有的严重致残或发育畸形。此外,没有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和贸易上都是盲目和被动的。
在国际上,几乎无一例外地在公布允许使用品种、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的同时,相应地公布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分析方法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要求。如FAO/WHO至2004年已补充公布JECFA第62次会议的资料;美国除每年4月1日全面公布更新的联邦法规CFR之外,还多次全面出版FDA批准的FCC,至2004年已出至FCC-Ⅴ,日本的情况也大致相似(至1999年已出第七版公定书)。中国只有使用标准而无相应的质量标准,这种标准严重滞后的情况甚至使外商对公布的一些国外没有的添加剂(如1996年公布的NP红)不理解,使用、监督更无从谈起。我国标准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虽有三大册,但所收品种仅221种(包括国标和行业标准),而我国允许品种已达1797种。
此外,由于该书系由各标准机械式汇编而成,因而重复之处很多。如分析方法中以“二氧化钛滴定法”为例,所用测定装置图一再重复,这包括:P.342苋菜红;P.363胭脂红;P.382柠檬黄;P.394柠檬黄铝色淀等约10处机械重复,“氟测定装置”也多处重复。我们完全可以统一起来“按XX方法”测定即可。这样三大册可简并为一册。
其实,除极个别的中国特有品种外,绝大部分国外都是有标准的,因此,对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品种,可以先等同采用国外标准(如以联合国、美国、日本为序)以先解决有无问题,也可注明为参考标准,然后再逐步消化转正,以应急需。
四、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不能因迁就生产而降低标准,使贸易受损
我国的质量标准往往要等工艺成熟、生产稳定、“符合生产实际”后再行制定,因此指标往往低于国际标准。这种“生产型标准”是无法在国际上谋求生存空间的。现以我国大宗添加剂海藻酸钠为例比较如表所示。
可以看出,FAO/WHO、FCC和日本
均有含量标准,但中国没有,因此难以判断海藻酸钠的纯度;水不溶物和硫酸盐偏高,因此该产品水溶液的溶解度和透明度偏低,在国际上只能以低档价格出售,更无法面对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标准偏低会保护落后的生产工艺,也会使生产企业失去改进动力。
现在,GB2760等修订工作已于今年年初启动,并正广泛征求意见。现仅就编号和质量标准等粗线条的问题提一点看法。至于添加剂的测试方法(包括鉴别试验、含量、质量指标和食品中含量等)和使用范围等也有不少问题,我们期待着制定标准的专家们进一步扩大视野,全面加速制定标准。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起步并不晚,在上世纪80年代的进展也相当快,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似乎放慢了脚步,留下了许多空白。为此笔者希望我们的标准能尽快赶上国际水平,提升我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水平,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提升中国食品添加剂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并力争符合与WHO/《SPS协定》中要求的原则。
表:海藻酸钠质量标准不同部分的比较
指标名称 中国GB1976 FAO/WHO 美国
(1994年强制性) (FNP、1995) FCC(1996)
⒈含量
①产生CO2量/% - 18-21 18-21
②相当于海藻酸钠量/% - 90.8-106 90.8-106 90.8-106
2.水不溶物/% ≤3.0 ≤2.0 - -
3.硫酸盐/% 30-37 18-27 33-27
4.重金属/(mg/kg)≤ 40 - 20 20
5.铅/(mg/hg)≤ 4 5 5 -
6.砷/(mg/hg)≤ 2 3 3 4
7.硫酸盐/(%)≤ - - - 0.86
8.磷酸盐 - - - 不得验出
9.杂菌总数/(个/g)≤ - 5000 - -
10.酵母和霉菌/(个/g)≤ - 500 - -
11.大肠菌群 - 阴性 - -
12.沙门氏菌 - 阴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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